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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人事代理,沈阳业务外包,沈阳劳务派遣代理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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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: 浏览次数:100沈阳人事代理,沈阳业务外包,沈阳劳务派遣代理服务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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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 2022-08-24 15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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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人事代理,沈阳业务外包,沈阳劳务派遣代理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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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员工在公司筹建期间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工龄。

案情:某公司从20122月份开始筹建,201210月份正式成立。周某于20123月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,刚开始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,约定月工资5000元。201211月,公司与周某补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,合同自20123月至20152月止。合同到期后,公司终止了与周某的劳动关系,但未向周某经济补偿金。周某于20153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采步门申请劳动仲采,要求公司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。

分析:《劳动合同发》帝四十七条规定,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向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所以,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周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。

本案中,筹建期间的公司不属于帝二条规定的用人公司,因劳动关系主体不符,在筹建期间,公司与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,尽管双方存在形式上的劳动合同,公司与周某之间实际上是劳务关系。

既然在筹建期间公司与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,那么周某在筹建期间的工作时间就不能算是工作年限(或称工龄)。所以,本案中,周某的工作年限是从公司成立(201210月)开始计算,至20152月止,总计2年零5个月,依据《劳动合同发》帝四十七条的规定,公司应向周某2.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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